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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建议进一步完善仲裁制度 提高我国全球经贸规则制定话语权

徐昭 林倩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徐昭 林倩)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日前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应把仲裁制度改革与发展置于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优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中全盘考虑、统筹规划,这也是构建与我国全球经贸大国地位相匹配的高水平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提高我国全球经贸规则制定话语权、服务国家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必要之举。

  营商环境对仲裁制度改革提出新要求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商事纠纷主要解决制度,国际仲裁中心是具有全球性或区域性影响力的仲裁目的地。”吕红兵认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治理建设、营商环境优化,对仲裁制度改革提出新要求,对仲裁事业发展提出新期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日经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此后做过两次小的修改,现行仲裁法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018年12月,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强调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2020年1月,国务院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整合律师、公证、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从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实践来看,仲裁机构的法律服务定性不明确、独立性不明显、行政化色彩浓厚,进而导致在内部治理、规则完善、队伍建设、支持保障等方面存在短板,从而仲裁公信力尚显不足,制度作用发挥有限。”吕红兵补充道。

  五方面完善我国仲裁制度

  针对目前的仲裁制度改革,吕红兵提出了五方面的建议。

  在仲裁法修订方面,吕红兵建议推进仲裁法修订,明确仲裁机构的法律属性和地位。我国民法典为仲裁机构定性提供了法律依据。仲裁机构有独立财产,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故其主体上的“法人”属性应当肯定。同时,民法典创设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二元分类,仲裁机构属于“非营利法人”当无疑问。民法典进一步规定了非营利法人的种类,基于仲裁机构作为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一环及其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作用,将仲裁机构定性为“社会服务机构”较为合适。

  吕红兵建议,仲裁法增加条款规定仲裁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社会服务机构的法律性质与地位;明确负责仲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行政机关与仲裁机构的关系;规定仲裁机构终止条款,如终止情形、解散和清算程序、注销批准等事项。

  在仲裁机构内部治理制度规定方面,吕红兵建议,仲裁法应明确仲裁机构章程在仲裁机构管理运作和内部治理中的核心作用,通过章程赋予仲裁机构在人事、财务、薪酬制度等方面的自主权。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并设立执行机构,通过制度设计进一步完善仲裁机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制约平衡。

  在行业自律协会方面,吕红兵建议构建并落实仲裁协会的自律监管功能。现行仲裁法已经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但至今该协会尚未组建。仲裁法在修改时应规定负责组建中国仲裁协会的主体,充实仲裁协会的职责和作用,强化仲裁协会指导制定仲裁机构章程、行业规范和示范性仲裁规则,组织开展仲裁业务培训、工作交流和理论研讨,加强行业体系和监督惩戒制度等方面的作用。

  在仲裁行为监督制约方面,吕红兵认为,应建立仲裁裁决核阅制度,提升仲裁裁决文书质量;建立重大疑难案件的专家咨询制度;完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制度;完善仲裁员的披露和回避制度。

  在仲裁程序完善方面,吕红兵建议参考国际经验完善仲裁程序,提升仲裁国际竞争力。增设友好仲裁制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增设缺员仲裁规范,避免现行仲裁法与机构仲裁规则冲突;设立临时仲裁制度;完善仲裁协议效力规范,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仲裁证据制度,强化仲裁中的司法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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