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保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赖秀福:建议比照慈善捐赠落实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
中证网讯(记者 欧阳剑环)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保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赖秀福日前表示,建议比照慈善捐赠落实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
赖秀福介绍,自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2017年《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国慈善信托事业迎来快速发展。根据目前相关规定,经登记认定的基金会、慈善会、社会团体等慈善组织,在进行慈善捐赠时可以享受免税抵税优惠。虽然慈善信托和慈善捐赠功能和作用相似,但目前一直未明确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一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缺失已成为当前发展慈善信托的重要制约因素。
为此,赖秀福建议,比照慈善捐赠落实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包括,建议优先落实设立环节的税收优惠,准予委托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慈善信托财产部分;建议委托人在交付非货币财产设立慈善信托时,无须就财产增值部分缴纳企业或个人所得税;建议实行慈善信托的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比照慈善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慈善信托的税前扣除资格可由受托人所在地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确认,由上述部门在次年3月31日前联合发布公告,明确慈善信托的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凭备案文件享受税收优惠,委托人凭慈善信托文件、慈善财产交付证明、民政部门备案回执、慈善信托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等材料,就设立慈善信托财产进行抵税。
赖秀福建议,分别完善各类非货币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或个人以动产、不动产、股权、无形资产设立慈善信托享受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以交付财产的公允价值为依据确定财产转让收入额,若无公允价值或者无法证明其公允价值,则以取得上述财产时的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且建议对企业或个人以不动产等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的行为,分别制定相应的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赖秀福表示,虽然现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但由于税收实践中对“用于公益事业”的界定并不清晰,导致难以操作。建议进一步明确“企业或个人以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设立慈善信托,用于慈善事业的,不征收增值税”。
他还建议,分步推进落实慈善信托运行环节和支出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运行环节,主要涉及到慈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收益产生的增值税、所得税和印花税问题;在支出环节,主要涉及到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的所得税问题。建议未来对上述税种也给予一定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