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记者 赵白执南)全国政协常委张连起建议,进一步优化证券期货业务审批后的营商环境。他认为,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应当合理区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
根据新证券法,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劵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即“双备案”。对此,张连起建议,证监会和财政部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尽快就后续操作出台法治化、市场化的规定。
张连起建议,切实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思想,进一步优化证券期货业务审批后的营商环境。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备案的细化规定,不应变相设置具有审批性质的条件或门槛。换言之,只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新证券法的规范下,均应平等对待、公平竞争。
张连起认为,新修订的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生效后,中国证监会138号令《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应予终止。除非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系统性风险,否则,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某一个合伙人被立案调查,就先行暂停接受整个机构的首次发行(IPO)、再融资、并购重组等项目的材料。
此外,鉴于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认定的复杂性、专业性、特殊性,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应当合理区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宽严相济。对注册会计师因故意出具不实报告的情形应当从严从重处罚,对注册会计师因审计工作固有局限造成的过失情形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对机构存在的短板或不足给予适当处罚和督导。要避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做法,防止以“一刀切”的“处罚导向”,避免给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从业预期和发展信心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张连起还建议,在监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违规事实认定和处罚之前,应引入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及相关各方代表人士参加的鉴定机制,鉴定机制形成的意见作为监管部门认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重要基础。考虑到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与特点,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积极研究解决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风险承担问题,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帮扶支持,进一步实现科学监管、精准监管、有效监管的治理效能。他建议,监管部门注重从事后行政处罚转变为注重事前督导和风险管理教育,通过强制培训等手段,加强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自律功能,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
特别链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华网政府部门交易机构证券期货四所两司新闻发布平台友情链接版权声明
关于报社关于本站广告发布免责条款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180749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2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180749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8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