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记者 康书伟)全国人大代表、中泰证券董事长李玮建议,修改《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条款,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持有、买卖股票;同时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和公司自治制度,完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交易禁止规则,建立多位一体的责任追究体系。
李玮表示,《证券法》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并对违规持有、买卖股票的证券从业人员进行处罚,这一规定的合理性有待商榷,也不符合当前证券行业发展形势,特别是对证券公司推行股权激励构成障碍,影响了证券公司长期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和稳定的利益共享及风险共担机制的形成,不利于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李玮认为,当前,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持有、买卖股票的条件已基本成熟。一是立法时机已经具备,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7条已经对基金从业人员持有、买卖股票做了立法尝试,为进一步放开证券从业人员持有、买卖股票奠定了立法基础境外发达资本市场,如美国、德国等立法监管模式和英国、香港地区等自律监管模式的法律实践也提供了经验借鉴。二是政策基础已经具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支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这为证券从业人员持股和买卖股票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持。三是监管基础已经具备。随着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和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证券公司治理日益规范,内部控制、隔离机制逐渐优化,我国证券市场情况与当初制定全面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规定时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已经具备了一定程度上放开从业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监管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