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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子公司投私募 合作尚处起步阶段

证券日报

  随着理财子公司净值型产品发行推进,日前,部分私募基金与银行理财子公司合作落地,引起业内关注。

  据《证券日报》记者调查发现,银行在权益类投资经验和投研能力方面都相对欠缺,因此,在布局权益投资方面,主要通过与公募、私募基金合作布局权益市场。但是,目前双方的合作尚在起步阶段,还有很多问题待解决。

  “私募与理财子公司的合作有助于实现双方优势互补。” 中信证券固收首席分析师明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大多数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私募业务仍处于早期了解、摸索、观望阶段,主要因为理财子公司本身对于权益资产的布局潜力尚未完全释放,而且部分私募机构投资不透明、公司治理不成熟,也会影响理财子公司合作意愿。

  私募准入标准要求高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明确指出,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既可以通过投顾模式实现与银行公私募理财的合作,也可以通过直接的委托投资模式接受银行私募理财资金。

  据记者了解,部分银行理财子公司已经开始与私募基金合作。目前与理财子公司合作的私募机构多为私募头部,而且对私募的准入资质要求较高。但是,这种合作案例还在少数,仍处于起步阶段。

  某股份制银行私人银行客户经理对记者表示,“理财子公司的准入资质要求高,在规模,成立时间,管理人经验,过往三到五年的业绩都有要求”。

  另一家理财子公司的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银行理财子公司会更注重合作方的综合能力,倾向于业绩长期稳定增值的机构,公司内部会有一系列的筛选过程,主要包括投研团队、投资业绩、内部管理以及风控投研体系等。

  上述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已与多家私募基金达成合作,主要有代销、FOF两种方式。 “公司代销的私募基金主要有股票型阳光私募(做多)和私募对冲,同时也会直接投资多个私募的FOF产品,投资团队从市场的私募产品中选择几只或十几只,作为投资标的直接买入”。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银行理财子公司对FOF产品设立与合作方有着较高的准入门槛,一般主要重点关注资产管理规模以及投资策略。

  “我们内部会先设立一个白名单,只有在白名单里的私募机构,才能开展FOF产品合作。”一家国内大型银行理财子公司人士向记者表示,但产品不是随时都会有。

  此外,私募机构与银行理财子公司双方在投资顾问、企业投融资项目开发、资产托管及外包服务等领域也有巨大合作空间。

  在明明看来,私募与理财子公司的合作有助于实现双方优势互补。理财子公司具有强大的资金实力,但权益投资文化、团队建设、市场积累都比较弱,因而在布局权益投资方面,需要通过FOF/MOM等方式布局,和市场上最优秀的机构合作。而优秀的私募机构则在特定的资产及策略领域,持续打磨提升自身在行业、个券及交易上的投资研究和实施能力。对于私募来说,理财子公司可以带来可观的资金并且提高自身的影响力。

  权益类资产占比较低

  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截至目前,已有21家理财子公司获批成立、19家理财子公司正式开业。从理财产品情况来看,目前,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净值型理财产品绝大多数为固收类,混合类以及权益类产品较少。其中,混合类产品中涉及权益类投资产品的比例也较少,即使配置,也大多通过基金或者直投来参与。

  据中国理财网数据统计显示,截至11月17日,银行理财子公司在售理财产品为75只,存续理财产品为2328只。具体到权益类产品来看,目前没有在售产品,存续产品共有5只。不过,部分理财子公司的混合类理财产品亦配有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介于20%-70%区间。存续中的银行理财子公司混合类产品为528只,在售20只。综合来看,存续的和在售产品中涉及权益类投资产品占比仅为20%左右。

  可见,相对于券商、基金、保险等资管机构,国内银行理财子公司在投资经验、研发能力等方面仍有一定差距,银行理财子公司短期出现权益产品爆发式增长或扩张难度较大。因此,加强与私募合作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目前双方的合作还是存在较多的问题。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双发合作难点主要体现在监管、合规性以及私募基金的历史业绩、人员配备、管理规模上,和公募基金还有一些差距,所以在风险控制上也比较严格,那么,银行理财子公司要相应地做好风险控制,特别是对私募基金的准入资格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来控制风险。

  中信证券固收首席分析师明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双方合作尚在起步阶段,主要因为理财子公司本身对于权益资产的布局潜力尚未完全释放,而且部分也会选择与公募合作,因此整体金额不大;而且部分私募机构投资不透明、公司治理不成熟,也会影响理财子公司合作意愿。大多数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私募业务仍处于早期了解、摸索、观望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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