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12日15时在梅地亚中心新闻发布厅举行记者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偕林,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葛晓燕就“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国广记者:
刚才刘专委提到了有关“老赖”的话题,我的问题也是和这个有关。社会上有很多“老赖”欠钱不还,一方面他们转移或者隐匿资产,另一方面他们还会享受高消费的生活,甚至有时候过得比债权人都还要好。我的问题是,法院在制裁这种恶劣行为方面会有哪些措施?谢谢。
刘贵祥:
对刚才说到的这种教科书式的“老赖”,老百姓都是深恶痛绝的,那么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能够有效地打击这样典型的教科书式的“老赖”呢?首先,我们在实践中已经做的也是应该这样做的,就是依法用足用活我们的强制执行手段,强制执行动用的是国家强制力。因此这几年,我们通过打击拒执罪,判了1.3万人。为了很好地发挥刑法第313条拒执罪的功能作用,除了过去的公诉,也搞了双轨制,可以自诉,充分发挥当事人维护自己权益的作用。另外,对不履行法律义务、符合条件的,司法拘留了50.6万人,还有限制出境措施,这三年有3.4万人。
第二,刚才已经说过,联合信用惩戒,纳入失信名单,这几年实行失信名单制度以来,纳入失信名单的有一千多万人。当然借此我也解释一下,大家说怎么会这么多?以前每年有几百万件案件,这么多年累计了这么多。还有,有的失信被执行人是因为多个案件被多个法院多次纳入到失信名单,我们进行了一个测算,实际上,目前还在网上挂着的是800多万,但是涉及到的市场主体不到500万,大概是这样的情况。但是不管怎么说,信用惩戒,限制他高消费,这毫无疑问是个非常有效的办法。
第三,我们已经有所作为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的措施,就是“立、审、执”的衔接机制,解决一些利用关联公司和股东关系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情况。姊妹公司之间互相转移财产,股东花着企业法人的钱就像花自己的钱一样,这种情况下,我们有的时候找到庙了,和尚跑了。怎么通过“立、审、执”的有效衔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挑战。公司法第20条有滥用法人人格,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制度,我们要充分发挥这种功能作用,穿透他的独立人格,使他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我们还要充分有效利用多种查控手段,比如说对企业的审计,这种手段虽然麻烦点,也要用。我们发现一个企业光贷款,这两三年贷了十几个亿,可是它的账上从来没放过一分钱。另外还有悬赏公告,发动群众举报等等方式。总而言之,充分利用各种手段,查找他的财产线索,以达到有效的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行为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