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12日15时在梅地亚中心新闻发布厅举行记者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偕林,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葛晓燕就“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中国国际电视台CGTN记者:
我的问题同样问给刘专委。您刚才具体介绍了一下我们这两年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取得了一些成效,您刚才也说到啃了很多硬骨头。我在跟身边很多朋友交流的时候,他们有个感受,法院花了那么多力气解决执行难,可是还是有些案件得不到执行,您认为到底问题出在哪里?我们怎么样才能把书面上的成效和人民群众的感受切实结合在一起呢?谢谢。
刘贵祥:
您提的这个问题,应该说是我们的一个痛点。我作为多年从事执行工作的一员,有一些案件不能实际得到执行,把真金白银装到当事人口袋里,这对我们来说有时候感觉是很失败的。我把实践中面临的两种情况介绍一下。第一类情况,存在一些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是还是没有得到及时执行的情况,这种情况多数是由于执行面临情况的复杂性。比如说,当我们执行一个房产的时候,马上要采取拍卖措施了,这时候出来一个人说这是我的房子,我们把他叫做案外人,案外人提出异议,提出异议之后,做了裁定,如果他不服,提起异议之诉,这样一审二审,九个月就过去了。
再比如,财产要处置,我刚才说了拍卖,我们的网拍虽然很好,但是有些财产市场不需要,也会流拍,流拍之后,可以以物抵债。问题是我们很多申请执行人不要这个财产,不同意以物抵债,这样财产就处置不了,案件就搁置到这儿了。还有,当我们涉及到执行一个被执行人的时候,他有好多债主,都要这笔钱,这就出现了执行分配问题。一个当事人认为你执行分配得不公,用通俗的话说,就会提异议和异议之诉。所谓执行程序,要救济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有个程序救济,你又不能没有这个程序,但是这个程序救济有的时候需要时间。所以,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核心指标是说,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达到90%执结。那么为什么不能达到百分之百呢?客观的情况,确实难以达到百分之百。当然,我们也毋庸讳言,有的没执行的,尤其这几年,存在着极个别的现象,有我们自己消极执行的情况,有的也确实存在案件多,一个人手里握着几千件案子,顾不过来,有时候他就选简单的、容易办的先办了,有这样的情况。但是现在在逐渐消化,这种情况将越来越少,可以说是微乎其微了。
最重要的一个情况,影响观感和大家的直接感受,就是我们说的“执行不能”的案件。老百姓为什么说他是“老赖”呢?是有钱,欠钱而不还钱的时候。我说的情况是,欠钱但是没钱,因此还不了钱。这种情形,我们把它叫做“执行不能”。实际上,在我们的执行程序中,有相当大量的被执行人,让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找不到他的财产。我引用过一句诗,“上穷碧落下黄泉,两处茫茫皆不见”,在这类案件上,我们下的工夫、投入的司法资源,甚至比执行完毕的还要多,可是劳而无功。对我们来说,这肯定是比较痛苦的事,但是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
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大家都知道“僵尸企业”,而且“僵尸企业”肯定不是少数。“僵尸企业”进入到我们的执行程序中,已经债台高筑,什么履行能力都没有,这就变成“僵尸案件”了。还有涉及到个人债务的,个人债务在我们执行案件中占了70%,像大量的交通事故纠纷、人身伤害纠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纠纷,还有非法集资、民间借贷这一类纠纷,被执行人往往一开始履行能力就很弱,出现风险之后,更是没有偿还能力,家徒四壁。我曾经遇见这样一个交通事故的案子,他家里比较困难,借钱去租人家的车搞运输,想赚点钱,结果发生了交通事故,把人撞残疾了,判了六十多万块钱,这对他来说是雪上加霜。当我们对他采取执行措施的时候,他家里连一个值得去卖的电视都没有。这种情况,显然是执行不了的。所以,这也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
总的来说,“执行不能”这种情况,它是一种商业风险,有时候甚至是一种商业陷阱,一开始就让人套路了,有时候是法律风险。那么对这种情况,我们一定要让法院真金白银地执行到位,大家说这可能不可能?有时候一欠就是几十个亿,国家不可能拿这笔钱。这种案件还是有大量的,大家可以想像出不少这样的例子出来。但是问题是,这种案件每年都有相当大的量,每年滚雪球一样滚下来,我们年年都得面对这批案子,压力很大。所以,我们法律上采取一种办法,叫做“终结本次执行”,实际就是做暂时结案处理。所谓的暂时结案处理,是因为查不到他任何财产,我们就发一个“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然后把它放到我们的“终本库”里,对社会公开。一旦进入到“终本库”,我们有网络化查控系统,每半年过滤一次,一旦过滤出财产,立即恢复执行。当然,当事人发现财产线索让我们去核查的,也可以恢复执行。还有,凡是纳入到“终本库”的,别看这个案件说是“终结本次执行”了,但是在我们网上一直挂着,限制他高消费,并没有不管。
当然,我们对那些当事人生活困难的“执行不能”的案件,采取了司法救助的办法,以解决他的燃眉之急,解决他的一时之困。当然,在这类案件里面,大家最担心的一个问题是,法院能不能做到把有财产的案子和无财产案子真正甄别到位?不要把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当做一个筐,把有财产的人也往里装,这不是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吗?我们专门出台一个司法解释,还有我们的监控系统,对这个问题是采取了严密的措施进行防范。也就是说,法院忠实履职是最基本的要求。对这个问题,我回答到这里,考虑到这是特殊情况,解释得稍多了一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