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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光大涉无证生产假冒隐形镜片 成本仅7块

检查者日报

  劣质彩色隐形眼镜直接接触眼睛,除细菌超标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外,镜片上加镀的颜色未经严格处理,还会诱发角膜炎、角膜溃疡、干眼症等多种眼疾,而镜片上的彩色物质一旦脱落粘附在眼睛上,甚至会引起失明等严重后果。

  只需一副“美瞳”,就能让你的双眸立刻变得更加迷人。现在,隐形眼镜已不再是近视者的专用物品,一种名为“美瞳”的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受到了许多爱美女性的青睐。然而,市场上却有不少价格低廉的假冒“美瞳”,美丽的外表之下,其实隐藏着潜在的健康风险。4月7日,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法院起诉了一起案值高达500余万元的制售假冒伪劣彩色隐形眼镜案件,并就此案向媒体进行通报,向爱美的女性们发出警示。

  “裸瓶”隐形眼镜摇身一变成正品

  上海光大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眼镜公司”)是一家依法设立的销售眼镜、眼镜配件、隐形眼镜、护理产品和验光配镜的企业。彩色隐形眼镜风靡市场后,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嗅到了其中的商机。起初,因公司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谢某便进口了一批彩色隐形眼镜来卖。销售了一段时间后,谢某发现进口产品价格较高,利润空间有限,他转而动起了歪脑筋。

  2009年4月、2011年6月,光大眼镜公司先后获得可用于隐形眼镜的“魅瞳”和“闪亮传奇”商标注册证。随后,谢某和他的私人助理洪某联系多家企业,印制了印有“闪亮传奇”、“魅瞳”、“魅瞳巧克力”、“魅瞳NEW MX”等字样的商标200多万份,印有“魅瞳”字样的顶标50万份、瓶标40万份,且所有商标上都冒用他人的国食药监械(准)字号或国食药监械(进)字号,并随意编造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内容。

  2012年1月至8月,谢某和洪某在明知自己公司没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广州、青岛等地的企业生产不贴商标的隐形眼镜(俗称“裸瓶”、“白瓶”)近200万片。之后,他们安排人员将非法制造的商标贴在外包装上,将“裸瓶”、“白瓶”隐形眼镜改头换面之后在一些眼镜批发市场里进行销售。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跟进调查。2012年8月13日,警方在光大眼镜公司仓库内扣押该公司非法委托他人生产的隐形眼镜108万瓶,价值561万余元。同一天,谢某和洪某分别被传唤到案。

  徐汇区检察院在起诉时指控,光大眼镜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隐形眼镜,扰乱市场秩序,涉案金额达560多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谢某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洪某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光大眼镜公司、谢某、洪某的刑事责任。

  假冒隐形眼镜每片成本价仅7元,质量堪忧

  “从本案中可以发现,谢某等人贴牌生产的隐形眼镜已经建立了完整的销售渠道,通过批发、零售等方式流入市场,给追求美丽时尚的年轻人的身体健康带来极大的隐患,也严重扰乱了隐形眼镜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说。

  据了解,正规品牌的隐形眼镜价格一般都超过百元,而一些眼镜批发市场、小店中出售的所谓“日韩品牌”隐形眼镜,几十元就可以买到,且无需经过任何检查就可即买即戴。“涉案的隐形眼镜贴上非法印制的商标,假冒进口商品流入市场,每片成本价仅7元左右,与正常的市场价格差距很大。”正因为其价格低廉、购买方便,这类彩色隐形眼镜在青年群体中很有市场。

  然而,这些隐形眼镜的质量却令人担忧。按照规定,隐形眼镜的加工生产须具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且必须是在密闭无菌空间、恒温条件下进行。但光大眼镜公司仅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且加工环境根本达不到相关标准。经抽检,该公司被扣押的彩色隐形眼镜有多项指标不合格,经鉴定为伪劣产品的至少有14万余瓶。

  办案检察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劣质彩色隐形眼镜直接接触眼睛,除细菌超标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外,镜片上加镀的颜色未经严格处理,还会诱发角膜炎、角膜溃疡、干眼症等多种眼疾,而镜片上的彩色物质一旦脱落粘附在眼睛上,甚至会引起失明等严重后果。因此在选购隐形眼镜时,应到正规的眼镜店或验配机构,在专业验光师的指导下进行规范的验配及试戴,并挑选信誉度较高的品牌,不要贪图便宜盲目购买,从而使自己的健康受损。

  整合监管力量形成打击合力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由于隐形眼镜的特殊性,国家相关部门作出规定:从2012年4月1日起,无论何种型号或功能的隐形眼镜,一律纳入医疗器械范畴,其生产、销售均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为其他企业生产加工隐形眼镜。因此,光大眼镜公司委托广州、青岛等地企业生产隐形眼镜的行为属于非法委托生产,接受该公司委托生产的企业也已经被查处。

  光大眼镜公司为何能形成如此完整的从生产到销售的链条?假冒伪劣的彩色隐形眼镜为何会充斥市场?徐汇区检察院结合办案开展深入调研后发现,由于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管领域不同,容易造成信息沟通上的不顺畅,如有的监管部门注重对生产者的规制,有的则侧重于对销售者的管理,容易形成执法监管盲区,弱化了打击力度。

  目前,徐汇区检察院和工商、食药监等部门已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就规范隐形眼镜生产、销售及相关的市场监管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办案检察官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尽快监督落实国家对隐形眼镜这类医疗器械的各项标准,在生产环节,对车间的微生物进行控制以达到无菌等要求;销售环节必须严格把关,除销售资质外,还应要求经销商对隐形眼镜的进货渠道和相关安全标准进行把控,由监管部门定期进行抽查。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联动,信息共享,形成执法合力,加大对制假售假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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