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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体制改革助力新常态下改革红利的释放

郭春丽光明网

  作者: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郭春丽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能不能适应新常态,关键在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力度”。适应新常态,必须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消除制约经济增长潜力深度挖掘、增长动力顺利转换和经济结构优化调整的体制机制障碍,释放新的改革红利,为经济增长更趋平稳、增长动力更为多元、经济结构更加优化、发展前景更加稳定提供制度保障。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其他领域改革的前置性改革,财税改革是土地、户籍、社保等领域改革顺利推进的基础。行政管理和财税体制变革涉及到权力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事关总体改革成败,是新常态下深化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主要涉及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等方面。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重新颁布了修改后的预算法,新预算法在全口径预算改革、预算收入的编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做出了重大突破。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出发,新常态下财税体制改革还要从以下几方面推进。

  一是推动各级政府事权及支出责任与财力、财权匹配适应改革。必须彻底改变“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局面,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逐步提高中央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比重的改革设想,上移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重心,提高中央政府的支出责任。

  同时,要加快推进政府间收入分配体制的改革。由于实行分税制以来,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改革进展比较大,地方税的改革相对滞后,不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而“营改增”后地方财政处于更为被动的地位,应按照减少共享税种、规范税种划分的思路深化分税制改革:将增值税作为中央与地方特殊共享税,将归中央财政的增值税的75%全部用于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同时联动推进企业所得税划归中央税改革,将地方财政所属企业所得税的 40% 上交中央,这样既可以解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共享税对地方的不当激励问题,也能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提供稳定、可预期的资金来源。

  此外,还要加快完善地方主体税种,一方面在完善资源环境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将其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另一方面清理或归并现行交易、保有环节的各类税费,将城镇土地使用税与现行房产税合并征收房地产税,加快开征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择机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增强地方政府可支配的财力。

  二是建立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的税收制度。从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发展需要出发,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将部分严重污染环境、大量消耗资源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按照“立税清费”的原则从价计征资源税,依据开采年限实行差别税率,使资源价格能够反映资源破坏和环境治理成本。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推进排污费改税,并逐步扩大排污税征收范围,消除内部成本外部化、企业成本社会化的制度根源。对落后地区实行倾斜的税收优惠,重点支持地区技术创新,为新常态下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创造条件。

  三是加快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在综合考虑公共服务均等化、主体功能区建设、各地收入能力和支出需要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对各地的转移支付规模,重点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主体功能区等特殊类型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完善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科学设置转移支付补助系数,逐步补足地方标准收支缺口。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转移支付和地方资金配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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