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进一步壮大私募基金投资力量
丰富资金来源 拓宽退出渠道
中国证监会7月14日消息,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座谈会上指出,将以贯彻落实私募条例为抓手,会同各方面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打通“募投管退”各环节的痛点堵点,进一步壮大私募基金投资力量。丰富资金来源,逐步扩大引入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和养老金等长期资金。拓宽退出渠道,促进“投资-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
夯实行业制度基础
“私募条例的出台,是实现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的重要保障。”方星海说,私募条例夯实了行业的制度基础,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在私募条例的保驾护航下,私募基金行业必将开启高质量发展的新篇章。
方星海指出,条例按照激发行业活力、聚集市场动能、加强内在约束、促进健康发展的要求,在市场准入、展业要求、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监督管理、责任配置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
“条例明确登记备案制度是对私募基金管理模式的有益探索。”他说,条例在基金法的框架下,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登记,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应当备案,是规范监管和尊重市场规律相结合的具体体现,这也说明登记备案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和行业发展特点的。
方星海指出,条例丰富了监管措施和执法手段,系统设定法律责任,明确市场禁入制度,大幅提升对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机制,对不具备经营展业条件和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管理人予以注销,为持续出清“伪劣乱”私募提供了法规依据,是构建“进出有序、优胜劣汰”行业生态的重要举措。这些规定对于威慑违法违规行为、惩治“害群之马”、维护行业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将产生非常积极的效果。
打通痛点堵点 促进良性循环
“法律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充分发挥私募条例的规范、引领、保障作用,关键在贯彻落实,推动形成市场主体严格守法、监管机构规范执法的良好局面。”方星海表示,要以条例出台实施为契机,对私募基金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系统梳理,统筹运用“立改废释纂”等方式,进一步加强行业配套基础制度建设。要将今年作为行业法治建设的关键年,紧扣“建制度”主线,及时修改现行的规章制度,抓紧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全面落实条例中的授权条款,力争在年内初步形成内容科学完备、体系清晰协调、运行高效透明的规则体系。
“拓展私募基金募资渠道,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方星海强调,以贯彻落实私募条例为抓手,会同各方面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打通“募投管退”各环节的痛点堵点,进一步壮大私募基金的投资力量。丰富资金来源,逐步扩大引入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和养老金等长期资金;推动完善税收政策,形成符合行业特点的税收中性制度和激励机制;加强数据治理,推进信息披露、电子合同、份额登记等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投资者教育,培育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的理念;拓宽退出渠道,促进“投资-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
“投资者是行业的立身之本,要始终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方星海表示,监管部门要用足用好相关规定,推动监管理念、方式和手段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分类监管、持续监管的能力和水平,督促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及时对标整改,自觉守法经营,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投资信心。基金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律、服务、桥梁、创新”的职能作用,持续深化登记备案改革,着力提高自律管理质效,不断优化行业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