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基础夯实 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开新局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近日发布,这是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
专家认为,《条例》有效夯实了私募投资基金法治基础,传递出支持发展与强化监管并举的政策信号。可以预见,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将打开新局面。
健全监管基础性法规制度
“《条例》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健全了中国私募基金监管基础性法规制度,有助于完善私募基金监管法律体系,促进私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联席院长赵锡军表示。
中简律师事务所认为,《条例》的出台弥补了私募投资基金领域行政法规的空白,形成了从法律到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完整监管体系。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原森泰表示,《条例》将近些年私募行业行政监管规则、政策和自律管理规则中的要求写入行政法规,提升规则效力层级;将《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只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监管制度统一适用于所有类型私募基金;同时,完善了私募基金监管的一些基础性制度。法规制度的健全,必将推动私募基金行业合规稳健发展。
巨丰投顾高级投资顾问于晓明表示,相关措施的实施有望提高投资者对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信心,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大力培育长期机构投资者
专家认为,《条例》充分考虑了私募投资基金的特点及其创新发展的需要,做到支持与规范并举,行业政策红利显现。
《条例》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专章,明确了创业投资基金应当符合的条件,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明确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投早投小投科技”,鼓励长期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
“此举明确了鼓励长期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政策方向,对于未来修订保险资金、社保资金、养老金等长期资金注入创业投资基金的具体规则有积极影响。”赵锡军认为。
《条例》还在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
此外,对母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政府性基金等具有合理展业需求的私募基金,《条例》在已有规则基础上豁免一层嵌套限制,明确“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支持行业发挥积极作用,培育长期机构投资者。
专家认为,这意味着,母基金作为一个独立的分类标准,相关细则有望加快出台。
违法成本显著提升
为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条例》在突出对关键主体的监管要求、全面规范资金募集和备案要求、规范投资业务活动、明确市场化退出机制、丰富事中事后监管手段以及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等方面进行系统规定。
市场人士认为,这将显著提升私募违法行为成本。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表示,《条例》对管理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严规制,显著提升了私募违法行为成本,有效夯实了私募投资基金的法治基础,有利于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整体资管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条例》对多种违规行为制定了处罚后果,监管角度更加多样,对管理人的合规管理能力要求更高。”中简律师事务所表示。
违法成本的提高有利于提高执法威慑力。于晓明表示,《条例》加强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要求,针对各类违法、违规情形设置了较为严格的行政处罚措施,为提高执法威慑力打下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