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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修订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指引:加大对A类公司的服务支持力度 对D类公司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黄一灵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黄一灵)6月12日,上交所就日前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以下简称《评价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6月26日。

  据悉,本次修订是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和上交所新一轮《推动提高沪市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计划》的举措,从而进一步发挥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在推动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中的作用。据了解,本次修订《评价指引》,主要在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规则关联度、提升评价指标的科学性与适应性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更好树立严监管理念。切实体现从严惩治财务造假、大股东资金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导向,明确对于存在被公开谴责或者2次(含)以上通报批评、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年报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存在大额资金占用行为等情形的公司,其信息披露工作不合格。同时,增加重大负面事项减分情形,对于上市公司可能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形的,将在评价中予以大幅减分并下调评价结果。

  二是更好落实分类监管原则。一方面,加大对于评价结果A类公司的服务支持力度,探索在信息披露方面给予更大空间,对A类公司披露的临时公告原则上免于事后审核,并加强与并购重组、再融资等的关联。另一方面,强化对于评价结果D类公司的监督力度,对D类公司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加大事中监管力度,并通过组织合规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公司及关键少数的规范引导。

  三是更好体现服务投资者导向。注重发挥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在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效性方面的作用,新增公告内容简明清晰、常态化召开业绩说明会、采用创新形式提高定期报告的可读性与实用性、多维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等加分情形,推动上市公司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提升投资者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是更好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将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披露情况纳入评价范围,大力引导上市公司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国家重大战略,履行好社会责任,并主动披露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履行情况,推动构建做有回报、有担当、受尊敬的上市公司群体。

  下一步,上交所将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落实中国证监会新一轮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助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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