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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多维度优化上市审核制度

黄灵灵 黄一灵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上市审核工作是全面实施注册制中的重要一环。2月1日,沪深交易所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多维度优化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在再融资审核方面,明确优先股纳入注册制审核范围,并将主板上市公司适用的分类审核机制扩大至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同时将简易程序的申请范围扩展至主板上市公司,对不同板块的再融资审核机制予以统一。 

  同日,沪深交易所发布通知,明确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

  进一步优化注册机制

  近年来,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审核工作有序推进,发行上市审核主要制度经受住了市场检验。本次改革在充分吸收科创板、创业板审核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有规则进行相应优化和调整。 

  首先,统一审核制度,进一步优化注册机制。适应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需要,在发行上市审核理念、内容、方式、程序、自律管理等方面,保持沪市主板与科创板一致,深市主板与创业板总体一致。首发审核方面,完善交易所审核与中国证监会注册环节的衔接机制,明确交易所审核工作接受中国证监会监督检查;交易所受理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审核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审核中发现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的,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请示报告。再融资审核方面,明确优先股纳入注册制审核范围,并将主板上市公司适用的分类审核机制扩大至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同时将简易程序的申请范围扩展至主板上市公司,对不同板块的再融资审核机制予以统一。 

  其次,完善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提高审核透明度。结合审核监管实践,进一步完善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安排,审核类规则增加“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读性”等信息披露要求,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增强可读性。 

  另外,压严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将“受理即担责”调整为“申报即担责”,明确自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申报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保荐人应当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风险和发展前景,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明确交易所可以提请对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对保荐人以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督导,相关机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明确过渡期安排

  沪深交易所同日发布通知,明确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沪深交易所接收中国证监会深市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以下简称主板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开始接收主板新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 

  沪深交易所对主板在审企业的受理顺序,不作为交易所对其的审核顺序,交易所按该企业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阶段和受理顺序接续审核。主板在审企业未在前述期限内申报的,视为新申报企业。 

  沪深交易所将正常推进科创板、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审核中的科创板、创业板企业,应当根据全面实行注册制后实施的注册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更新申请文件,于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沪深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符合新规的专项说明和核查意见,更新版申请文件可在下一次提交问询回复或者更新财务数据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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