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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修订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明确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安排

黄灵灵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黄灵灵)6月24日,深交所发布通知称,为进一步丰富交易品种,规范深股通交易行为,持续优化互联互通机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并予以发布。《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明确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具体安排。将满足条件的深交所与联交所股票ETF纳入深港通标的范围,具体如下:深交所ETF过去六个月日均资产规模达15亿元人民币,且其成份证券以深沪股通标的股票为主;联交所ETF过去六个月日均资产规模达17亿元港币,且其成份证券以港股通标的股票为主,不得属于合成ETF、杠杆及反向产品。纳入标的的ETF须满足上市满六个月、其标的指数发布满一年等要求。原则上标的ETF将每半年调整一次。深股通ETF和港股通ETF的首次纳入考察截止日为2022年4月29日,首次纳入港股通、深股通的ETF名单及生效日期,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另行通知。

  二是规范内地投资者返程参与深股通交易行为。规定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明确内地投资者的范围、界定标准。为给予香港经纪商等联交所参与者充分的准备时间,相关规定自2022年7月25日起施行后,对已开通深股通交易权限的内地投资者设置一年的过渡期安排。

  此外,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港股通ETF的相关风险,深交所联合中国结算共同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2年修订)》,要求会员充分告知投资者相关风险,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有关教育服务工作。

  《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主要增加了港股通ETF的风险提示条款。整体来看,港股通ETF在交易机制、每日额度控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清算交收和风控安排等方面,与深港通现有股票机制基本一致,但港股通ETF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终止上市情形,或者发生清盘业务等方面有特殊制度安排,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深交所表示,接下来,将结合业务开展情况,持续研究ETF标的选取条件等制度安排,进一步优化完善深港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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