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售商品住房自愿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
董添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董添)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近日发布《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售商品住房,自愿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先租后售;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并移交政府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先租后售;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开发商自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在土地出让时明确可先租后售;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需变更土地用途的,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意见》明确,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政府存量公房、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允许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保障标准方面,《意见》明确,相关住房的供给要满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群体的差异化住房需求,与不同对象的住房需求相匹配,充分考虑家庭人口、代际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面向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70%。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户型面积、租金价格或销售价格、共有产权住房产权比例等具体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湖北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