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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防止上市、挂牌公司通过破产程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昝秀丽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最高法6月24日发布《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保障意见》)。 

  《保障意见》明确,切实防止上市公司、挂牌公司通过破产程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部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最大限度减少因上市公司破产程序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与沪深上市公司法律地位相同,对其破产重整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前述纪要办理。新三板挂牌公司虽因不具有法定上市公司地位,其破产重整案件不适用前述纪要程序,但其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破产重整也涉及投资者、债权人等多方利益保护。为防止挂牌公司滥用破产重整程序逃废债务、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重整案件时,对于挂牌公司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涉及资产交易并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应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的沟通协作,督促公司及相关主体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在司法程序中关注注入资产的合规情况等,依法惩处规避证券监管、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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