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原则同意将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
证监会27日消息,为进一步深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促进两地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原则同意两地交易所将符合条件的ETF纳入互联互通。同日,沪深交易所就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相关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人士认为,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是互联互通机制升级的又一个标志性成果,将使互联互通现货生态链更加完整,进一步促进内地与香港市场共创双赢。
丰富交易品种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开通以来,保持稳定有序运行,在吸引境外长期资金入市、完善市场结构与生态、促进跨境监管执法与风险防范能力提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丰富交易品种,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便利和机会,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已于2016年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买卖基金)纳入互联互通投资标的达成共识。
2022年5月27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发布了联合公告,原则同意两地交易所将符合条件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买卖基金)纳入互联互通。
为规范互联互通相关活动,证监会于2016年发布《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互联互通若干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对互联互通机制的一般性规定、相关基础设施职责、交易结算安排、监管合作以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港股通业务等安排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上述规定未将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适用范围,故需要对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有关制度安排予以明确。
参照股票互联互通
证监会起草了《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告》,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互联互通机制拓展至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二是明确相关制度安排参照股票互联互通。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的交易和登记结算安排、投资者适当性、两地跨境监管合作等事项,参照《互联互通若干规定》执行。此外,明确境外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投资境内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不适用《互联互通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三是明确投资者识别码安排。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适用北向投资者识别码制度与南向投资者识别码制度。
四是明确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相关要求。证券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开展港股通下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有关事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参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是明确业务实施细则相关安排。要求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分别制定或修改相关业务规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拟每半年调整一次标的
同日,沪深交易所就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相关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规则,在现有沪深港通机制基础上,此次将满足一定条件的内地与香港市场股票ETF一并纳入互联互通标的范围。纳入标准具体如下:内地市场ETF过去6个月日均资产规模达15亿元人民币,且成份证券以沪深股通标的股票为主;香港市场ETF过去6个月日均资产规模达17亿元港币,成份证券以港股通标的股票为主,且不含合成ETF、杠杆及反向产品。同时,此次纳入标的的ETF须满足上市6个月、标的指数发布已一年等要求。
原则上,纳入标的ETF每半年调整一次。在交易机制、每日额度控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监管合作、清算交收和风控安排等方面,与沪深港通现有股票机制基本一致,仅限二级市场交易。
沪深交易所表示,此次ETF纳入沪港通标的,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金融委专题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继续深化改革、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又一重要突破。下一步,将扎实有序做好各项业务和技术准备,保障ETF纳入工作平稳落地,积极营造有利于中长期资金入市的市场环境,继续推动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的深度融合,保障两地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