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门:提升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
到“十四五”末能满足超20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国家发改委1月21日消息,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十部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明确,到“十四五”末,我国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能够满足超过20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实施意见》提出,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完善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机制。推进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具备安装条件的,居住社区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严格落实新建居住社区配建要求。新建居住社区要确保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创新居住社区充电服务商业模式,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
《实施意见》明确,提升城乡地区充换电保障能力。加强县城、乡镇充电网络布局。加快高速公路快充网络有效覆盖,加快制定各省高速公路快充网络分阶段覆盖方案,明确高速公路快充站建设标准规范,将快充站纳入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基础设施范围。力争到2025年,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80%,其他地区不低于60%。
《实施意见》提出,推进车网互动技术创新与试点示范,支持电网企业联合车企等产业链上下游打造新能源汽车与智慧能源融合创新平台。积极推进试点示范,探索新能源汽车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实施路径,研究完善新能源汽车消费和储放绿色电力的交易和调度机制。探索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设施开展“光储充放”一体化试点应用。鼓励推广智能有序充电,逐步提高智能有序充电桩建设比例,鼓励将智能有序充电纳入充电桩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功能范围,加快形成行业统一标准。加强充换电技术创新与标准支撑。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围绕矿场、港口、城市转运等场景,支持建设布局专用换电站,加快车电分离模式探索和推广,促进重型货车和港口内部集卡等领域电动化转型。
《实施意见》还指出,鼓励地方加强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等示范类设施的补贴力度,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利用专项债券和基金等金融工具,重点支持充电设施以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为充电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充电设施的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