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明确券商收益互换业务保证金要求
赵中昊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国证券报记者近日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券商收益互换业务保证金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
中证协要求,券商收益互换业务挂钩标的为股票、窄基股票指数及其产品、信用债的,向单一交易对手方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合约名义本金的100%,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证协明确,在下述四种情形下,券商向单一交易对手方收取的保证金应当覆盖交易或衍生品风险敞口,且不低于与单一对手方开展的多头或空头名义本金孰高的25%:多头或空头收益互换挂钩股票不少于50只,且单一股票对应的合约名义本金占多方或空方股票对应的合约名义本金的比例不高于5%;多头与空头收益互换挂钩标的的过去一年相关系数不低于80%;多头收益互换名义本金与空头收益互换名义本金的比例不低于80%且不高于120%;证监会、中证协规定的其他条件。
券商收益互换业务挂钩其他标的,有对应期货或集中交易品种的,向单一交易对手方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同一品种的期货或集中交易品种对应保证金比例;券商挂钩宽基股票指数及其产品,无对应期货品种的,向单一交易对手方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此外,如若券商与同一交易对手方同时开展上述交易,对应挂钩标的的保证金比例应分别计算,不得通过向交易对手方支付保证金等方式突破保证金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