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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

林倩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林倩)12月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自《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未取得交易商资质的证券公司不得新增收益互换业务;已实际开展业务的,应自行制定整改计划,在一年内有序了结存量业务。

  《管理办法》经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交易商存在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业务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要求完成整改。上述整改计划应在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至场外业务交易报告库。

  因分类评级结果下调等原因正处于资质过渡期内的交易商,自《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不得新增收益互换业务规模。交易商应当按要求及时将收益互换对冲专用账户信息报送至场外业务交易报告库。

  中证协表示,自2012年试点以来,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稳步发展,市场需求逐步扩大,在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投资者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求、提升证券公司专业服务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随着业务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有制度规则已明显不适应业务发展需要。为此,协会组织制定了《管理办法》,从交易商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交易标的及合约管理、保证金管理、风险控制、禁止行为、数据报送及监测监控、自律管理等八个方面对收益互换业务提出了规范要求,旨在推动证券公司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和合规风控水平,促进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健康发展。

  《管理办法》共十章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严格交易商管理。明确证券公司开展收益互换业务应当具备场外期权交易商资质,并使用专用对冲账户开展对冲交易。二是提高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明确交易对手方应当具有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的真实需求,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标准;产品参与收益互换的,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专业投资者标准。三是加强挂钩标的管理。明确挂钩标的应当具备公允的市场定价、良好的流动性,不得挂钩私募基金及资管计划等私募产品、场外衍生品;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挂钩标的白名单制度和穿透核查机制。四是强化风险控制。证券公司应将收益互换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收益互换业务规模和对冲交易持仓集中度控制,完善合规管理,健全对冲交易监控机制。五是明确禁止行为。明确不得不当宣传推介、违规与敏感客户交易、为监管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变相成为交易对手方交易通道等禁止性要求。六是加强业务监测监控和自律管理。细化了交易信息报送和监测监控要求,明确了对各类违规行为的自律惩戒措施。七是明确过渡期安排。明确在一年过渡期内,证券公司应当自行制定整改计划,有序压缩不符合规定的存量业务规模,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存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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