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建局:拟将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
中证网讯(记者 黄灵灵)近日,深圳住建局就《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简称《通知》)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明确,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库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行为。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深圳市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租金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
《通知》指出,改造条件包括:不动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用途为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或者仓库等非居住用途;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益的,应当取得所有他项权益人同意;商业、办公、旅馆(酒店)、研发用房应以栋、座或者层为单位进行改造,厂房、仓库应以栋或者座为单位进行改造。单个项目改造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等。
在监督管理方面,《通知》明确,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原则上自竣工联合验收之日起5年内(含本数)不得改变用途,并按照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得进行分拆登记、分拆转让、分拆抵押,租赁合同中不得包含期限届满自动续租条款。
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深圳市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租金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对外出租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0天,经承租人同意,可按月、季、年收取租金,并按照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规定进行监管。改造为宿舍形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当趸租给用工单位,作为单位员工宿舍使用。
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通知》明确,区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后续监管机制,加强对租赁经营活动、履约行为监管,重点对已取得认定书项目未经竣工联合验收或者竣工联合验收未通过即投入使用、通过“以租代售”等形式违规转让、改造后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等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并依法将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列入信用目录,并且可要求退回已获得的专项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