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正式启动国家水利遗产认定工作
新华网北京10月26日电 为推动水利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水利部近日下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水利遗产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启动国家水利遗产认定工作。明确从2021年起,每两年在全国范围开展一次国家水利遗产认定工作,首批认定15个左右国家水利遗产,“十四五”期间认定30个以上国家水利遗产,初步建立较为完善的水利遗产保护和认定管理体系。
《通知》指出,开展国家水利遗产认定工作是对已延续利用千百年的水利遗产“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迫切需要,是继水利部颁布《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后,水文化建设领域又一重要举措。
《通知》明确,国家水利遗产是指具有重大国际国内影响力,或具有显著除害兴利功能价值,或对特定历史时期具有重大影响或突出社会贡献,以物质形态或非物质形态存在的水文化系统遗存。
首批国家水利遗产认定以水利工程为主体的物质遗产为主,要求其建成或传承历史文化不少于100年。反映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治水、具有突出革命文化属性的水利遗产认定年限不少于50年。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在中华文明史,特别是在水利发展史上,对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社会发展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和精神文化传承等具有重大意义或产生重要影响;对当时社会经济和人文发展有较大的影响力,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二是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蕴涵水灾害防治、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水景观欣赏等方面的知识、制度和技术,在其所处历史时期较为先进宏大,具有独特性、代表性或唯一性;在推动国家或地区社会进步和水利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三是具备良好的保护或利用基础,当地政府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制定了水利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
《通知》要求,国家水利遗产主要以遗产所在地的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主体进行申报。若申报水利遗产地域涉及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可由涉及市、县级人民政府联合申报,也可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申报或实施统一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申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照申报要求进行筛选推报。
水利部将成立专家评审组,通过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各地推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候选项目名单并进行公示。最终入选项目将被认定为国家水利遗产并授予相关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