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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药企对失信后果应足够重视

傅苏颖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傅苏颖)近期,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发布了《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严重”和“特别严重”失信评定结果》,公开曝光5家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引起社会各界关心关注。10月2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负责人就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相关问题以答记者问的形式进一步说明称,药企对于“一般”或“中等”失信的后果要足够重视。这种惩戒是有延续性和累加性的,如果没有及时纠正,后续新形成的负面影响会导致评级结果累加乃至升级。

  负责人介绍,国家医疗保障局于2020年8月28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以省为单位、以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为主体,全面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截至9月中旬,有5家企业因“回扣”金额高或失信影响大被相关省份定为“严重”失信,相关医药产品被当地中止挂网采购;有14家企业存在给予“回扣”等失信行为,按规则被定为“中等”失信,相关医药产品被“亮黄灯”,在医疗机构下单采购时,平台会给予风险警示;有50家企业失信情节较为轻微,被定为“一般”失信,受到提醒告诫。

  负责人表示,企业是药品价格的定价主体,应积极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各医药生产企业在参与医药集中采购时,均提交了价格守信承诺。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着力点不仅是对“回扣”行为追责,更是对企业价格失信行为进行评级处置。无论是谁给的“回扣”,用于“回扣”的钱都会成为药品价格的一部分。而被“回扣”垫高的价格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更谈不上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因此,医药生产企业作为价格行为的责任主体,自然也要承担价格失信的后果。

  负责人称,建立和实施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使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获得合法收益,特别是敦促失信企业纠正不合法不合规行为。制度的设计给失信企业提供了修复信用的机会,企业可以采取终止相关失信行为、主动剔除产品价格虚高空间、主动退回不合理价款等方式来进行信用修复。从实践看,多数企业采取了降低产品价格等方式来修复信用。

  负责人表示,药企对于“一般”或“中等”失信的后果要足够重视。这种惩戒是有延续性和累加性的,如果没有及时纠正,后续新形成的负面影响会导致评级结果累加乃至升级。如5次“一般”失信将累进成“中等”失信,3次“中等”失信将累进成“严重”失信。同时,要用好信用修复规则。如对于“回扣”行为,企业可用的修复措施既有退回不当收益,也有降价剔除价格虚高空间。一些企业认为可以用退款代替降价,实际上退款措施是回吐前期的不当收益,对于后期高价行为没有修复;而降价是纠正虚高价格,避免造成新的危害。所以在信用修复的问题上,退款不能代替降价。

  负责人指出,下一步,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将定期通报失信行为的案源线索,督促指导各地用好用细用实。同时,研究探索多部门信息共享途径,提升信息多元互动效果;依规定期在国家医保局官网“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专栏公布“严重”和“特别严重”失信的企业,强化社会监督,加大警示力度;及时总结各地实践经验,适时修订失信事项目录清单、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和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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