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允许商业用地改居住 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比例不低于30%
中证网讯(记者 黄灵灵)7月9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就《关于进一步加大居住用地供应的若干措施》(简称《措施》)公开征求意见。《措施》提出,已核发用地批复但尚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整备留用地,可申请将非居住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或提高居住用地开发强度。
具体而言,原批准土地用途为居住的,可申请提高开发强度,超出原批复规模的,可用于建设出售的公共住房,或用于落实未落地或已落地但无法实施的土地整备留用地。
原批准土地用途为商业的,可申请将部分或全部商业建筑面积调整为居住用途,其中商品住房面积按所调整商业建筑面积的30%确定,其余住宅建筑面积作为出售的公共住房。调整后按本措施可提高居住用地开发强度的,新增的住宅建筑面积为出售的公共住房。
《措施》指出,在保障总体用地结构均衡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规模和比例,确保至2035年全市常住人口人均住房面积达到40平方米以上,年度居住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30%。
打造宜居适度居住空间。合理确定住宅建筑高度,控制规划建设超高层住宅建筑。
提高居住用地开发强度。鼓励在已建、在建及已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的轨道站点500米范围内实施以居住为主的综合开发。
统筹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统筹做好居住用地与公共设施用地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时序,加强托幼等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配置,着重保障各项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确保完成十四五目标,构建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体系。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严格落实学位建设联合审查制度,具有居住功能的建设项目,应书面征求辖区教育部门意见。现有(含已规划)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位无法满足的,需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自行解决;无法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自行解决的,用地单位应统筹若干地块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实现学位需求自平衡;用地单位确实无法实现学位需求自平衡的,项目所在区应明确片区学位统筹配建措施。
有序扩大租赁住房用地供给。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创新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和竞拍模式,通过单独供地或者“竞全年期自持的租赁商品住房面积”等方式增加租赁住房供给。按照《深圳市落实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用地供应的暂行规定》,以建设出售的公共住房为主的存量用地,也可用于建设全年期自持的租赁商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