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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无需报备

刘丽靓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 (记者 刘丽靓)国家发改委3月22日消息,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优化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通知》指出,对于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且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办理,由国家发改委下放给省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对于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要求进行信息回传,无需再向国家发改委备案。

  《通知》明确,项目单位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确认书办理申请,同时提供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项目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的说明、用汇额、执行年限、进口设备清单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或说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等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适用的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投资总额以及用汇额等进行确认。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需要征求意见或开展评估,对于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按照统一格式,在材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意见和评估时间)出具项目确认书,并附加盖印章的进口设备清单。对于不符合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告知项目单位并进行说明。项目单位凭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进口设备清单及其他相关文件,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对于已经确认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内容、项目投资总额、用汇额、执行年限、进口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变更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

  《通知》指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出具确认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的项目详细信息(包括项目确认书文号、项目代码、项目统一编号、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项目单位、项目性质、项目内容、执行年限、投资总额和用汇额)回传国家发改委。2021年底前可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或纵向网回传,2022年起通过在线平台回传。在本通知之前,国家发改委已出具项目确认书的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其尚未执行完后续批次设备进口的,项目单位凭确认意见及后续批次进口设备清单提出申请,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确认出具后续批次进口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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