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迎政策红包
鼓励商业一类“双百企业”“科改示范企业”建立超额利润分享机制
国务院国资委1月26日消息,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印发《“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鼓励商业一类“双百企业”“科改示范企业”,以价值创造为导向,聚焦关键岗位核心人才,建立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操作指引》的出台,进一步丰富了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的“政策包”和“工具箱”,有利于指导推动国有企业强化正向激励、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活力和效率,更好实现高质量发展。
明确五个条件
《操作指引》明确,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企业一般应具备以下五个条件:即商业一类企业;企业战略清晰,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制定当年已实现利润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值;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基础完善;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操作指引》指出,激励对象一般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重要影响的管理、技术、营销、业务等核心骨干人才,且一般每一期激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合乎条件的仅可在一家企业参与超额利润分享机制。企业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不得参与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企业,一般不在同期对同一对象开展岗位分红等现金类中长期激励机制。
《操作指引》要求,企业在设定目标利润时,应与战略规划充分衔接,年度目标利润原则上不低于以下利润水平的高者:企业的利润考核目标;按照企业上一年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企业近三年平均利润;按照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
年度超额利润为企业当年实际利润与目标利润的差额,确定时一般应考虑剔除以下因素影响:重大资产处置等行为导致的本年度非经营性收益;并购、重组等行为导致的本年度利润变化;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导致的本年度利润变化;外部政策性因素导致的本年度利润变化;负责审批的单位认为其他应予考虑的剔除因素。
年度超额利润分享额一般不超过超额利润的30%。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经营班子)岗位合计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分享比例一般不超过超额利润分享额的30%,其他额度应根据岗位贡献系数或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配给核心骨干人才,重点向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和关键科研岗位倾斜。
递延方式兑现
《操作指引》明确,超额利润分享额在工资总额中列支,一般采用递延方式予以兑现,分三年兑现完毕。由企业根据经营情况,确定各年度支付比例,第一年支付比例不高于50%。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激励对象个人承担。计划期(三年)内企业净利润一般应保持稳健增长,若出现大幅递减或亏损,审核单位有权对上一年度超额利润分享额未兑现部分进行扣减,并对已兑现部分进行追回。
《操作指引》指出,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继续参与超额利润分享兑现,以前年度递延支付部分不再支付: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违反企业管理制度受到重大处分;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对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重大安全事故等负有责任;本人提出离职或者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负责审批的单位认为其它不得继续参与超额利润分享兑现的情况。
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终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当年出现亏损;出现重大风险事故、重大安全及质量事故或违规违纪等情况;出现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等非标准审计意见或其它对财务信息公允性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或者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开展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况;其它不得开展中长期激励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