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基金副总经理葛毅:助力集体诉讼落地实施 促进投资者保护新发展
中证网讯(记者 周松林)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葛毅9月4日在第三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发言指出,本届论坛以“落实证券法实施、促进投资者保护”为主题,重点聚焦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葛毅表示,今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标志着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我国真正落地。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特别之处就在于对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制度设计。这一制度设计集中体现了两个方面的重要考虑,一是赋予投保机构作为代表人的法定资格。专业的公益性投保机构在投资者维权、损失金额的计算,以及与人民法院、证券监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沟通联系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能够充分发挥投保机构自身的专业经验和职能作用。二是充分利用证券市场的信息技术优势。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看穿式”账户实名制和电子化交易结算,集体成员的身份确认、通知、登记、赔付等工作均可借助信息化方法高效、便捷地完成,能够最大程度减少当事人在物理空间上聚集的必要性,有助于加强集体诉讼的全流程可控性。
葛毅介绍说,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是在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发展,市场环境、司法环境等各项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通过近年来在大规模群体性纠纷解决方面的实践,投保机构逐步探索开发了投资者损失计算专业技术、构建了相对完善的工作机制、并储备了专业人才,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试点先行和有效实施提供了多方面的支持和业务保障。可以说,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构建模式既有实践基础,也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是在投保机构前期工作积累基础上的发展和飞跃。
比如,近年来,投保基金公司积极推动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发展,先后开展了万福生科、海联讯、欣泰电气三案先行赔付,共赔付3.4万人、金额达5.09亿元,赔付比例均在95%以上,高效、便捷、低成本地对投资者进行了损害补偿。先行赔付中运用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通知和赔偿等方面的具体操作,为集体诉讼的电子化实施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在此基础上,投保基金公司积极开展了“一对多”证券纠纷调解,探索“示范判决+委托调解+共管账户”的调解机制,便捷有效地化解大规模证券纠纷,近两年累计调解金额已经超过1.5亿元;同时,还为司法审判、证券监管提供损失计算的专业支持,累计为各级法院审理的超过2000起案件提供专业损失计算,涉及金额约2.5亿元。
葛毅说,近一时期,按照证监会统一工作安排,投保基金公司围绕集体诉讼制度开展了专项研究、损失计算、系统建设等一系列相关工作,积极推动集体诉讼制度落地实施。一是积极开展集体诉讼制度的系统研究工作,广泛征求学者、法官、律师的意见,及时提出了集体诉讼制度建设中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在地方法院率先出台集体诉讼司法文件的过程中主动加强与地方法院沟通交流,部分前期的研究成果得到地方法院司法文件的吸收采纳。二是积极配合推动司法解释制订出台。协助最高法院和证监会组织召开研讨会,为司法解释起草积极建言献策。组织专门团队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多次反馈意见和建议,部分意见得到司法解释的采纳。三是为工作实施方案的研究制订提供专业支持。积极为证监会、法院提供整体性匡算、个案损失计算、系统风险测算等方面的专业支持和保障,在案件的研究、工作方案的制定等方面为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落地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持续推进支持系统建设。以先行赔付系统、损失计算系统、在线调解系统的资源积累为基础,开展全流程、智能化的集体诉讼服务系统项目建设,开发投资者信息管理、公告、通知、案件流程管理、投资者咨询、意见反馈等全流程功能,分步实现与法院系统的互联互通。
葛毅强调,无论是先行赔付、证券纠纷调解,还是集体诉讼,都需要投保机构充分运用专业优势、技术优势,便捷高效地化解群体性证券纠纷,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这也是投资者保护机构履行职责,做好集体诉讼各项工作的重要条件。在参与集体诉讼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我们也关注到制度的落地实施还面临许多亟须研究解决的问题,其中有两方面的工作值得进一步思考落实。
一是不断强化外部沟通协作机制。投保机构参与代表人诉讼中,如何平衡案件选择的公益性与公平性问题,在确定诉讼请求、提出和解以及上诉等环节如何平衡诉讼效率和投资者权利的问题,如何完善市场激励机制、律师选聘机制等等问题,涉及到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投保机构、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各个方面。投保基金公司将不断强化与司法机关、证监会系统单位的沟通协作机制,探索建立公开、透明的专家评估机制,律师选聘工作机制,保障集体诉讼制度稳妥实施。
二是探索多元化解机制的衔接整合。新证券法背景下先行赔付、纠纷调解、集体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其不同的适用场景,既相互区别,又互补共促。集体诉讼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将在激活先行赔付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以及行政和解等行政执法制度系统效应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投保基金公司将积极探索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决方式,做好重点地区的证券代表人诉讼案件,强化集体诉讼与先行赔付、纠纷调解等多层次赔付制度的有机衔接,促进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系统效益的有效发挥,为多层次投资者保护体系的完善提供新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