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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基金黄慧颖:强化数据驱动下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投保基金公司投服部业务经理 黄慧颖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 新《证券法》投保制度系列谈之适当性管理

  新《证券法》全面推行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对于提升资本市场治理能力,优化资本市场发展生态,具有里程碑意义,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也将呈现新的形势。

  其一,对投资者信息获取、价值判断能力的要求提高。上市条件更加包容,特别表决权架构、红筹企业、亏损企业等得以上市,强化上市公司监管,畅通市场化法治化退出渠道,意味着投资者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踩雷”。

  其二,投资者结构更加趋向“机构化”,分散资金将更多以基金、资管计划等组合投资形式进入市场,金融产品设计复杂多样,衍生品品种不断丰富,投资者面临的跨市场、跨领域风险增大。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强化适当性管理在投资者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做好风险评级、分类管理和风险匹配。

  适当性管理是一个高度依赖信息和数据的业务场景,其前提在于充分了解投资者信息,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识别能力进行准确、动态评估。新《证券法》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每年更新,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则进一步明确了数据库的信息来源。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对个人投资者设定了账户资产、证券交易经验的门槛条件,要求证券公司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情况。近期出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了区别于科创板、新三板精选层的差异化投资者准入门槛,明确动态跟踪、持续了解投资者情况的要求。

  中国资本市场经过30年的发展,在投资者、金融市场、金融工具与产品方面积累了海量数据,数据潜力仍待挖掘,行业内外信息壁垒尚需打破。证券经营机构收集投资者信息,通常在投资者开通新业务时完成,但投资者个人信息通常处于持续变化中,尤其是财产、收入、投资收益等信息变动后对投资者评价影响较大,后续跟踪修正的成本较高,变化的信息难以及时更新,制约了适当性管理的有效性。与此同时,近年来,证券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中,因客户隐私泄露、未经许可数据商业化交易等引发的投诉也层出不穷。

  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数据先行、科技赋能、制度保障”为导向的适当性大数据应用实施路径,加强数据共享流通,推动要素市场化配置。

  一是完善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加强信息共享。优化多维度投资者评估数据库,探索建设证券行业适当性数据联盟链,保证合法、正当、安全、必要的基础上高效、全面、准确勾连行业内外数据,实现适当性数据的实时共融共享,让数据在监管框架下合规流通。

  二是借助科技手段为投资者提供“精准画像”,挖掘数据的生产力。证券经营机构可充分利用金融科技手段,探索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前沿科学技术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的应用,建立系统解决方案,规范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识别能力评估模型标准设计,为投资者提供“精准画像”,实施动态监测预警,做好投资者的分类评级。

  三是优化资产组合配置,主动管理风险,打造差异化竞争优势。适当性准入门槛的设定,并不是为了阻止投资者进入市场,而是需要充分利用现代投资组合理论为投资者提供种类多样、风险分散的优质资产。在证券经营机构充分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的前提下,运用智能投顾、金融科技等为投资者提供专业投资组合和个性化服务,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财富管理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应当以规则为前提,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证券行业数据流动规则,打破信息壁垒,降低信息获取成本,平衡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与数据提取、流通、使用之间的关系。加强技术建设投入,提供技术保障,充分提高适当性管理水平,为全面推进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提供强大的数据和科技支撑。(本专栏由投保基金公司和中国证券报联合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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