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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副总经理司留启建议:抓紧制定个人破产法

康书伟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全国人大代表、国瓷材料副总经理司留启建议,尽快修订《企业破产法》,抓紧制定《个人破产法》;修改制定有关法律条款,对“失信被执行人”划分不同级别和类型,采取不同的惩戒措施;创造更具包容、宽容创业失败者的舆论环境。

  建立包容失败的创新文化

  司留启建议,要在全社会塑造鼓励创业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首先要尽快修订《企业破产法》,抓紧制定《个人破产法》,让没有存在价值的市场主体依法退出市场的同时,也能依法保护企业家的创业创新精神。

  其次,建议修改制定有关法律条款,对“失信被执行人”划分不同级别和类型,采取不同的惩戒措施。只要作为被执行人的创业失败者存在履行义务的意愿且存在可行性,则尽最大可能不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防止把确认失信被执行人滥用为执行手段的做法,严禁列入执行案件就把被执行人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做法。严格将创业失败“无力偿还者”与“老赖”区分开,严格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分开。国家层面建立创业失败救济机制,让过去的失败经历成为再次创业的财富,而不是绊脚石。

  此外,他还建议创造更具包容、宽容创业失败者的舆论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创业失败者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加快诚信征信系统建设,打造诚信社会。

  完善涉企保全制度

  对于目前在涉企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财产保全制度,司留启表示,该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启动保全措施的举证及判定要件不明确,尺度不一,容易造成保全制度的滥用;保全制度赋予的意义与审判职能存在一定的冲突;权益保护不对等,担保法律法规条款并没有规定被申请人平等的程序参与权;一旦采取冻结银行账户、资产保全等措施即对被申请人构成伤害。

  司留启建议,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或出台司法解释,夯实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明确举证要件。财产保全的启动应以必要、紧迫为界限,以被申请人存在转移、匿藏、损害财产的明确证据,非采取保全不能保证其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采用保全措施。法院必须在满足举证要件的前提下才能进行保全裁定。

  司留启建议建立保全听证制度,保障被申请人的异议权,保证程序公正;财产保全要严格执行对等原则,平等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立法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对抗机会,保证程序公正。

  此外,他还建议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尽量避免对正常运营的经济实体采取冻结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明确执行冻结银行账户的实质要件。一是优先采用对实体经济影响较小的财产,明确财产保全顺序为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对不按保全顺序进行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有权提出解除,法院应当支持;二是被申请人要求等值置换保全财产的,法院应当无条件支持;三是采取冻结银行账户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无论判决结果如何,在被申请人已履行义务的前提下,申请人都要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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