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类国企混改提速 分类引入“积极股东”
在近日举行的国企改革“双百行动”工业类“双百企业”现场交流会上,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翁杰明表示,工业类国有企业要抓好体制机制转换,有条件的要积极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根据不同企业的功能定位,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引入“积极股东”,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昨日,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研究员刘兴国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讲话透露出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明确了有条件的工业类国企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有为国企积极推进混改站台打气、坚定改革信心、鼓舞士气的作用;二是指明了混改的方式方法,即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而不是急躁冒进,快速稀释国有股权;而且是要引入“积极股东”,也就是能对改革后企业发展产生积极促进作用的长期战略投资者,不能为了改而改,更不能抱着侵蚀国有资产的私心来启动混改;三是明确了国企混改的目的,即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对于工业类国有企业而言,历史包袱重、企业内部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一直存在,并且一些国有企业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还存在改革紧迫感不足、改革政策落实不到位、改革系统性不够等问题。
在此背景下,国资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周丽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次翁杰明副主任在工业类“双百企业”现场交流会的讲话,其目的就是要以混合所有制改革为突破口,推动国有企业综合性改革,解决国有企业的体质机制问题,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
那么,在根据不同企业功能定位的基础上,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其合理分配区间又将如何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国有股权比例调整幅度,需要分类确定,即依据不同企业的功能定位来确定。”刘兴国分析称,对公益类工业国企,国有股权应保持绝对控股地位;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产业与国防工业企业,国有股权同样必须绝对控股;对完全竞争类国有工业企业,国有股权可以考虑将比例调整至50%以下,甚至可以根据需要将国有资本调整至参股地位。在某些企业,甚至可以探索实施国有特殊管理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