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统一制度强化分级监管 放权地方和企业
上市公司国有股统一监管体系成型
7月前相关配套措施将出,分析称不会导致国有股权减持激增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日前联合发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6号令),与2016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共同构成了覆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非上市公司国有产权,较为完整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在形成统一制度、统一规则的同时,36号令严格分级监管和合理设置管理权限,将地方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下放给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将企业的内部事项,以及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证券等部分事项,交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36号令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三部门目前正在抓紧会同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国家出资企业做好配套衔接工作,其中包括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确定合理持股比例的具体办法等。分析人士认为,36号令的出台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显著增加,不会对资本市场的稳定产生影响。
三部门形成统一制度
早在2007年,国资委、证监会就联合印发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此后又陆续出台多个规范性文件,对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等事项进行规范,多文件共同构成了现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制度体系。
不过,随着国资国企改革进一步深化,这一制度体系难以完全适应企业发展和国资监管的需要。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周丽莎指出,比如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国资委之间的相关权责分配,尚未完全符合国有资产分级管理原则。不同类型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还分别适用不同的制度,缺少集中统一性和权威性。另外,一些具体的交易规则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国有股东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资等行为,还没有明确的制度规范。36号令的出台强化了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的规范。
“36号令对之前的制度体系进行了整合、查漏补缺,形成了统一的部门规章,提高了制度的权威性、集中性和执行性,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强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黄亚玲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解释说。
湘财证券副总裁兼研究所所长李康也表示,发文主体除原来的国务院国资委和证监会,增加了财政部,统一了不同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机构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管规则,更加权威全面,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督更加完善。并且,减少重复,细化流程,提高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