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促进《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平稳实施。《通知》的主要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二是进一步明晰过渡期内相关产品的估值方法;三是进一步明确过渡期的宏观审慎政策安排。
公募资管产品可投部分“非标”
对于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通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下简称“非标”),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规定。
同时,为给予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和培育投资者一定时间,《通知》进一步明确,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适当发行一部分老产品投资一些新资产,但这些新资产应当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强调,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必须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之内,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中融信托常务副总裁游宇表示,资管产品是当下债券市场和中小企业的重要的投资者或资金提供者,可以用老产品来投资新资产相当于拓宽现有市场的流动性渠道。对市场现有存量资产,尤其是企业债或小微企业融资需求非常有利,有助于市场稳定。
对于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方法,《通知》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对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过渡期内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适用摊余成本计量。
在过渡期结束后的安排方面,《通知》明确提出,对于过渡期结束后难以消化的存量非标,可以转回银行资产负债表内,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将合理调整有关参数予以支持。同时,为解决表外回表占用资本问题,支持商业银行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对于因特殊原因难以回表的非标和过渡期后仍未到期的少量股权类资产,《通知》明确,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后,金融机构可以合理妥善处理。此外,为促进有序整改,《通知》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由金融机构自主制定整改计划,监管部门予以监督指导。
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相关人士表示,在《指导意见》发布后,社会评价总体积极正面。发布两个多月以来,人民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对《指导意见》执行情况和市场反应进行了密切的跟踪和观察。“确实了解到,金融机构对《指导意见》还有一些疑惑和不太清楚的地方,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过急过快苗头。”
这位人士强调,从原则上看,《通知》不是对《指导意见》的突破和修改,是坚持《指导意见》的核心条款,主要内容不突破。坚持结构性去杠杆不动摇,同时切实服从于当前宏观经济稳定发展的大局。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黄益平表示,《通知》坚持去杠杆的政策方向不动摇,进一步明确了监管标准和要求,更充分考虑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实体经济合理融资需求。这将有利于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将为实体经济创造健康的货币金融环境,更有条件打赢防范重大风险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