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其中要求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至少为3名,并且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对存在持股50%以上控股股东的保险机构,独董占比应达到1/2以上;此类公司如董事会换届前连续2年公司治理评价为优秀,可以在换届时保持1/3比例,不能连续两年保持优秀的,应在换届时提高至1/2以上。
据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提高独立董事独立性,《办法》从独立董事提名、选举、职权、履职保障等几个方面做出了规范。在提名环节,为减少大股东对独立董事提名的控制,《办法》规定持有保险机构1/3以上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一致行动人不得提名独立董事。在选举环节,规定保险机构单个股东(关联股东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50%的,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此前于2007年发布的《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成为公司治理监管的重要抓手。但随着行业发展,独立董事制度与保险业发展不匹配的问题日益显现,保险机构执行水平参差不齐,制度执行与监管要求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亟需加以调整完善。
银保监会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旨在通过进一步健全独立董事制度运行机制,明确主体责任,规范主体行为,强化监管约束,形成更加有利于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内外部环境,强化公司治理监管措施,切实提升行业公司治理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