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9日晚间公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强调此类机构开展债转股业务必须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并禁止其对僵尸企业等实施债转股。
根据中国官方规定,银行应通过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正是由银行发起设立的债转股实施机构。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此次制定办法,旨在使该类机构有法可循,确保其规范开展债转股业务,提高债转股效率,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真实降低企业杠杆率。
具体而言,银保监会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与各参与主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开展债转股业务,确保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坚持市场化定价,切实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转移,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相关道德风险。
为了推动债转股业务顺利开展,办法在资金来源上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加以筹集。例如,允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依法依规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充分运用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支持实施债转股;明确其可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募集债转股资金等。
针对债转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办法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与其股东银行及其关联机构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机制。同时,官方鼓励对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实施债转股,禁止对僵尸企业、失信企业、金融企业等实施债转股。
银保监会还强调要实现全面风险管理和风险隔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要建立组织健全、职责清晰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风险管理机制;此类机构和对其控股或参股的商业银行之间还应建立“防火墙”,在资金、人员、业务方面进行有效隔离,防范风险传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