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近日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办法》立足于规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业务行为,推动提高债权转股权效率,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银行应当通过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银行发起设立的债转股实施机构,是一类新型实施机构。为使此类机构有法可循,确保其规范开展债转股业务,提高债转股效率,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真实降低企业杠杆率,银保监会特制定本《办法》。
《办法》强调债转股必须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明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变更与终止要求,明确要求突出开展债转股及其配套业务,强调全面风险管理和风险隔离,强化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在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方面,上述负责人称,考虑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主要是作为银行业债转股实施机构,《办法》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由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但并不要求商业银行控股,允许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投资入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债转股的积极性。本着扩大对外开放的精神,《办法》对境外机构投资入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行“国民待遇”,对外资持股比例没有做出限制。
在引导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市场化筹集资金方面,该负责人表示,一是允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依法依规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充分运用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支持实施债转股。二是允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附属机构申请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转股业务。三是明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募集债转股资金。四是允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和同业借款等业务融入资金。五是在确保资产洁净转让和真实出售的前提下,允许银行理财资金依法依规用于交叉实施债转股。
银保监会称,《办法》的出台有利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有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各项业务;有利于降杠杆工作稳步推进,提高质量和效率。下一步将继续加强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各项业务的指导和监管,及时跟进债转股业务开展情况,进一步推动企业降杠杆工作,同时督促引导债转股规范操作,切实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