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建议,进一步加大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力度,对机构投资者推出一些鼓励性指引,建立部门之间应有的合作机制,提升数据一致化与可获得性。
国际经验助力绿色信披发展
绿色信批制度起源于20世纪四五十年代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1989年挪威的Norsk Hydro公司发布了世界首份企业环境报告书;1993年日本发布《关注环境的企业的行动指南》;20世纪90年代,欧洲国家在本国法律中增加了有关环境信息披露的规定;21世纪,绿色金融的出现,ESG责任投资理念兴起,企业环境影响被列为首要考虑要素。
据复旦大学泛海国际金融学院、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复旦大学绿色金融研究中心完成的《中国企业绿色透明度报告(2018)》统计,2014年至2016年有64个国家发布了超过100份带有强制性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文件。截至2016年,超过80%的世界主要经济体对企业公开其环境、社会和管治信息(ESG)提出了强制性要求。
中国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起步较晚,201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从法律角度明确要求重污染企业公开详细环境信息,这提高了对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要求。但总体而言,中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有待进一步完善。
对比中美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发现,中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及披露方式均呈多样性,且披露内容较为自由,固定性较低。从强制披露的环境信息来看,美国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信息集中而且详细,中国公司的披露则相对简略;而从自愿披露的环境信息来看,美国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量、数据量均比中国公司大。
以纽柯钢铁和埃克森美孚为例,二者都是体系式披露,让信息使用者对公司环境信息的总体和细节都有了解,且纽柯钢铁所披露的环保项目收入等财务信息是与决策相关的信息,对于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有一定的决策支持作用。
专家呼吁加强绿色信披
我国持续推进上市公司绿色信披制度发展。2017年6月12日,环保部与证监会签署环境信息披露合作协议。证监会原副主席姜洋指出,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基石,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方面责无旁贷,建立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也是资本市场稳健发展的重要制度、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的新举措。证监会将不断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引导上市公司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马骏指出,根据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分工方案,要分步骤建立强制性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制度: 第一步,强制要求针对主要排放企业披露环境信息(2017年);第二步,对所有上市公司实现半强制披露要求(2018年);第三步,将强制要求扩大到所有上市企业(2020年),包括上市金融企业。
我国已完成第一步,即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规则以企业是否属于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或其重要子公司为界。除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上市公司负有强制性披露义务外,其它上市公司则适用“不披露则解释”规则,即其它公司可参照对重点排污单位的要求披露环境信息,若不披露须充分说明原因。
东方金诚信用绿色金融部负责人方怡向表示,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存在披露不规范、内容不全面等问题。绿色金融市场需要逐步强化上市公司以及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将环保责任与信用体系挂钩,强化守信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院长王遥指出,对于如何认识环境风险,如何判断与量化环境风险,需要方法学和公共数据统计。政策方面,应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法规体系,同时对机构投资者推出鼓励性指引,建立部门之间应有的合作机制,便于分享数据。未来环境信息披露的推进,需要法律制度保障,通过法律制度约束提升违约成本。同时,监管层面应有相应的激励措施。政府、研究机构需共同努力,完善ESG评价方法和标准,从总供应链角度推动ESG,提升数据一致化与可获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