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行业对外开放再迈实质性步伐。经过前期公开征求意见的《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外资办法》)日前正式发布实施。证监会同步更新了券商设立审批等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这意味着,外资在我国证券行业将可实现“由参转控”,新设合资券商也全面开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已经可以向证监会申请设立合资券商或变更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合资券商业务范围将逐步放开。新设合资券商可根据自身情况,依法有序申请证券业务,逐步实现“全牌照”运营。
外资“由参转控” 单家持股取消30%限制
今年3月9日开始,证监会在官网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就《外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显示,征求意见期内,证监会共收到来自11家单位(包括国内外金融机构、行业组织、政府机构、律师事务所)、5名个人的52条反馈意见。证监会对其中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予以采纳,对办法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完善。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外资办法》最主要改动,是在要求全部外资持有非上市、上市内资券商股份的比例须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安排(目前为51%)的基础上,取消了“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证券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不超过30%”的要求,不再对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股份另设比例限制。
与此前一直实施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相比,《外资办法》正式稿的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一是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条件与其他证券公司的股东条件一致;体现外资由参转控,将名称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改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二是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允许新设合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依法有序申请证券业务,初始业务范围需与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的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
三是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将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调整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
四是完善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五是明确境内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导致内资证券公司性质变更相关政策。
证券行业对外开放迈出一大步的同时,基金管理公司的对外开放也在同步推进。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基金管理公司对境外投资者进一步开放、允许外资持股比例达到51%,并不涉及对现有规则作出修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已可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和相关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提交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新设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
新设合资券商全面开闸 已有多家机构在沟通中
随着《外资办法》发布实施,新设合资券商也全面“开闸”。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日前表示,证监会已同步更新证券公司设立审批等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已可根据《外资办法》及服务指南的要求,向证监会提交变更公司实控人或设立合资券商的申请材料。
新闻发言人透露,在《外资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就已有欧洲及亚洲等地的多家大型金融机构向证监会了解、征询有关合资券商设立和股权变更相关问题,并多次表示正在积极准备材料,拟提交相关申请。证监会收到他们的正式申请文件后,将依据《外资办法》积极推进审核工作。
市场人士分析,合资券商在过去一个时期一直受到较为严格的牌照管理限制,展业范围以投行类业务为主。外资股东无法控股,也在客观上制约了外资股东经营管理能动性的发挥。因此外资券商无论从总规模还是盈利水平都相对有限。
从业人士认为,《外资办法》不仅允许合资券商的外资股东控股,同时也放开了对合资券商业务范围的限制,这将有利于引入境外机构先进经验,引入专业能力和良性竞争,提升我国证券行业的发展水平。
证监会官网发布的“证券公司设立或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审批”进度情况显示,截至4月28日,共有18家证券公司的新设申请在排队待审。这些公司材料的申报时间分布于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其中多家为CEPA框架下申请设立的合资券商。
按照《外资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投资证券公司的,将参照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行业的开放并不仅仅面向境外投资者。针对部分内资机构也有意进入证券行业的情况,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符合条件的内资主体可以依法受让证券公司股权,也可以参股设立合资证券公司。
近期,证监会正在就《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出台该规定意在进一步完善股东资格条件、股权管理的相关要求。发言人称,该规定出台后,证监会将进一步对整体安排进行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