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11日称,各类金融机构不得以信贷资金等方式违规出资参与对外投融资基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财政性资金在境外出资设立对外投融资基金。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出台的《关于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意见》,我国将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着力优化募资方式、提升运行效率、完善监管体系,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有序发展。
近年来,我国各类主体在境内外募资设立了一批对外投融资基金,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国际产能合作、深化互利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对外投融资基金也出现了资金来源不落实、经营管理不规范、业务方向不清晰等问题。
根据意见,要拓宽社会资本参与对外投融资基金的渠道,支持国内各类机构依法合规参与出资,拓展对外投融资基金与国际金融组织的对接与合作。推动业务创新,但严格限制对外投融资基金开展与国家外交方针、发展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尽相符的业务,禁止对外投融资基金开展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业务。
意见指出,要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激励惩戒机制。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将子基金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加强反洗钱监管,加强法律和社会风险管理。政府出资设立的对外投融资基金要明确责任,防范化解潜在债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