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和《关于修改、废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在前期同步修改、同步落实的基础上,证监会本次对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清理。经过梳理,共需清理17部规章和18部规范性文件。所涉清理内容一是为解决此前清理时遗留的问题,切实“简政放权”;二是为明确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后的管理方式和衔接措施,贯彻“放管结合”;三是为进一步落实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内容,不断“优化服务”。
考虑修改幅度情况、清理时限要求、证监会立法计划等因素,证监会分两类情况进行了处理:一是集中“打包”清理,二是个别依立法程序处理。经征求联合制定的部委同意,本次集中“打包”清理20部,其中修改7部规章和10部规范性文件、废止3部规范性文件。对于其他15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监会将按立法程序尽快完成清理工作,并在完成后及时公开修改、废止情况。
“放管服”改革是推进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举措。通过本次清理,证监会进一步理顺了证券期货监管规则体系,有利于确保各项“放管服”改革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有利于激发资本市场活力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创造力,有利于促进证监会简化行政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服务市场水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37号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士余
2017年12月7日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详见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7〕16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废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12月7日
《关于修改、废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详见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