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行监管部7日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先披露等问题(2017年12月6日修订)》(简称《预先披露问答》)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关中止审查等事项的要求》(简称《中止审查问答》)两则发行监管问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反馈回复时间、中止审查、恢复审查、终止审查及预先披露等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预先披露问答》扩大了保荐机构提交用于预先披露的材料范围,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承诺函的基础上,新增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仅限创业板)等内容。
《中止审查问答》进一步明确发行人的申请受理后至通过发审会期间会被中止审查的八种情形:
一是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二是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三是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四是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五是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六是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七是发行人发行其他证券品种导致审核程序冲突。
八是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关于发行人中止审查后申请恢复审查以及恢复审查后是否影响排队顺序等问题,《中止审查问答》明确,发行人中止审查事项消失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恢复审查申请,履行相关程序恢复审查后,发行监管部门按照发行人申请的受理时间安排其审核顺序。
《中止审查问答》强调,再融资发行审核申请参照本监管问答执行,中国证监会对再融资发行审核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