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联合起草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为了降低期限错配导致流动性风险,《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的期限设定不同的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
为了禁止那些试图通过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为单一项目融资的行为,《指导意见》规定,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限额,需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