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表示,未来,全社会资产管理活动都应当遵循《基金法》确立的信托关系,通过统一有序、规范透明的方式共同参与社会财富的管理,促进资本形成和社会发展。洪磊是在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上做出上述表述的。
洪磊表示,《基金法》是规范信托主体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奠定了资产管理活动的基本规范和行业依法监管的根基。例如,基于信托责任的制度化安排使公募基金业成为投资者权益保护最充分、市场最规范、系统性风险因素最少的资产管理行业,树立了大众理财服务的标杆。同时,在私募基金纳入《基金法》统一规范后,私募基金走上了蓬勃发展的道路。私募行业的成功实践证明,《基金法》有充分的实践基础成为统领各类资产管理业务的根本大法。
洪磊坦言,市场各方对《基金法》的理念、原则、规则的理解不尽一致,对市场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还缺少准确把握。一是基金的内涵与边界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基金法》没有定义什么是基金,导致监管与自律难以把握准确边界。由于上位法和自律规则不够明确和健全,在登记备案中无法将是否组合投资、是否风险自担等基金的本质要求落实到位,大量名为受托管理、实则为单一项目提供融资的资金中介业务无法得到有效管理,私募行业仍然面临非法集资、受托职责不清、利益冲突、明股实债等问题的严重困扰,给市场和监管带来较大风险。二是对私募基金的受托责任主体认识不一致。例如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的受托责任主体在实践中并不容易界定清楚。三是募集职责与投资顾问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根据《基金法》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运作的核心,同时承担了募集和投资管理两项职责,基金管理人作为资金募集人承担对投资人的受托责任。实践中,同时从事募集与投资管理活动的机构并不多,更多的情况是“只管不募”或“只募不管”。当前广泛存在的所谓“通道”业务,往往存在募集与投资管理责任不清晰、权责不匹配的监管套利以及层层嵌套等问题,增加了基金产品的复杂性和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系统性风险。
他建议,一是尽快出台《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厘清私募基金的本质与边界,明确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的信托义务要求。二是在《基金法》框架下制定大类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更好发挥基金管理人的募集与投顾两种职能。应当充分借鉴国际上成熟的监管经验,细化《基金法》中不同类型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职责,区分承担募集职责的管理人和承担投资管理功能的管理人,允许其各自独立存在并进行市场化分工合作,将各类主体活动置于清晰的规则之下,消除通道业务等监管套利活动带来的风险。应当考虑在《基金法》框架下制定大类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允许机构投资者申请大类资产配置牌照并核准其发行相关产品,为银行、保险等机构投资者提供规范的资产管理与资金运用通道,为统一资产管理奠定制度基础。(刘夏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