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因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相关条款限制股东董事提名权,涉嫌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法院受理。这是投服中心继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证券支持诉讼后,首次以股东身份提起的诉讼。
今年4月17日,作为海利生物的普通股股东,投服中心依法持股行权,向海利生物发出《股东质询建议函》,就海利生物《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对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股东的董事提名权增加持股90日以上的条件提出质询,认为该条款涉嫌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合理地限制了股东对董事的提名权,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
4月24日,海利生物回复认为,《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未禁止公司对该条款做出自行规定,且《公司章程》对股东董事提名权增加持股时间限制是公司增加的自治性条款,目的是鼓励长期持股投资的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讨论和管理,同时避免短期投机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影响公司组织机构稳定及正常经营。海利生物认为《公司章程》相关条款未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投服中心认为,公司可以自治,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条款,但公司自治的前提条件是必须遵守法律,一切违法违规的公司章程条款不但无效,公司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