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 (通讯员 逄德盛 记者 董婉愉)从7月1日起,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将从现在的1770元上调至1890元/月。此外,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从现在的15.5元上调到17元/小时。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昨天从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报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其口径维持不变,即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下列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的项目后,不得低于1890元。以家政服务、餐饮服务员和快递业等为代表的零工(即小时工)工资,也从现在的15.5元上调到17元/小时。以一个每天上下午在雇主家分别服务三小时的钟点工为例,她(他)每日的收入应该不低于17×6=102元。
同时,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的项目还有: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人社局要求各类用人单位按照新标准及时调整工资分配中的有关项目,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做好监督检查准备,将严厉查处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其口径维持不变,即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上述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的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1890元。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劳动者每月到手的实际工资不得少于1890元。
据介绍,根据每年上调最低工资的相关规定,此次调整是继2016年元月1日后的新标准。自2016年元旦起南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7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5元/小时。而2015年度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自2014年11月1日执行的,南京市各区作为一类地区,其最低工资标准为16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