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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手记:破解公募REITs的“阿喀琉斯之踵”

侯志红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首份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税收支持措施近日落地,率先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打开缺口。这一关键性突破意味着公募REITs在税收方面开始迎来强有力的支撑,破解公募REITs发展推广的“阿喀琉斯之踵”迈出坚实一步。

  1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明确了公募REITs搭建、设立阶段的税收支持,对公募REITs市场发展具有重大积极影响。

  2021年,两批基础设施公募REITs产品发行上市,市场表现和交易流动性超预期,整体回报率可观,备受市场追捧,富国首创水务REIT等屡创新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供需关系的紧张。截至目前,公募REITs已在审核发行、上市交易等环节初步形成制度体系,但在“3号公告”之前,在税收政策方面尚是空白,对更多优质资产进入REITs产品形成了制约。从全球成熟市场看,多国均在设立REITs法规体系的同时,出台REITs产品设立及运营环节的税收中性政策,有效降低融资和运行的实际成本。而我国现行税制没有给REITs这一新兴金融工具留出足够的政策空间,如仅是资产流动性转化的REITs交易结构搭建过程中资产重组税负较重,严重影响到原始受益人的积极性,搭建交易结构阶段的税负已经成为了制约公募REITs产品发行的巨大阻碍。因此,业内人士认为,税负问题成为REITs发展推广的“阿喀琉斯之踵”。

  “3号公告”在底层资产的剥离和置入REITs架构环节减轻基础设施公募REITs税负。“3号公告”规定,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号公告”明确本环节可以直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避免了这一环节中企业所得税的重复缴税问题,降低了企业在重组环节的税负,对实践有重要意义。

  “3号公告”规定,在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原始权益人通过二级市场认购(增持)该基础设施REITs份额,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认定优先处置战略配售份额。“3号公告”解决了基础设施REITs设立过程中原始权益人未收到对价先纳税、参与战略配售基金未实际变现利益而先纳税的难题和痛点,这将有效缓解原始权益人的压力。

  值得一提的是,此政策可溯及既往,凡是证监会、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的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均可适用,解决了已经发行的项目正在面临的税务问题。

  总体看来,“3号公告”的出台将大幅降低原始权益人前期税收资金压力,提高原始权益人参与基础设施REITs设立的积极性,利好REITs产品供给和市场发展,在税收方面传递出支持基础设施REITs进一步发展的积极信号。市场期待REITs实践操作中可能存在的双重征税等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REITs税收支持政策体系,从而真正破解公募REITs的“阿喀琉斯之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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