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依法惩治对民营企业的污蔑、诽谤等侵权行为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最高人民法院10月16日发布六件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当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此次发布的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涉及网络自媒体蹭热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侵害民营企业声誉、基于不当目的注册商标侵害民营企业家人格尊严、无事实依据抹黑企业或者企业产品、在微信朋友圈及群聊中发布侮辱性言论侵害企业名誉权、同业竞争者虚假投诉进行商业诋毁等问题。这六个案例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特点。
具体来看,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企业及企业家的名誉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名誉权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某科技公司诉某文化公司、某传媒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审理法院对网络自媒体恶意侵害知名企业名誉权的认定标准以及网络自媒体账号之间相互引流的共同侵权行为认定进行了积极探索,依法惩治对民营企业的污蔑、诽谤等侵权行为,支持民营企业为经济社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积极贡献。
有力维护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益,营造关心尊重民营企业家的良好社会氛围。民营企业家的名誉权等人格权益受损不仅关系其个人权益,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企业的形象和正常经营发展,处理不好,会破坏民营企业的稳定预期和发展信心。谢某诉陈某人格权纠纷一案,审理法院从普通社会认知角度,对陈某恶意行使商标权侵害民营企业家姓名权和人格尊严作出否定性评价,并判决陈某承担法律责任,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有效地维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提供司法保障。
依法规制网络侵权行为,营造健康清朗网络环境。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信息传播具有言论表达便捷、受众面广、传播速度快等特点。部分网络自媒体基于博取流量、吸引眼球等动机,在互联网空间散布不实信息、发表不实言论,对民营企业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极大地损害了企业经过长期努力建立起来的企业形象和市场评价。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平台发布言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侵害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主体合法权益。某文化创意公司诉王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审理法院认定在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聊中发表贬损性、侮辱性的言论信息构成侵权,明确责任承担,对于审理此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和指引价值。某通讯器材公司诉闫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信息诋毁企业名誉,本案判令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维护了企业名誉权,回应了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司法需求,体现了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司法导向。
严惩商业诋毁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竞争环境。商誉是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经过长期努力建立起来的企业形象和市场评价,良好的商誉能够为经营者赢得更多的交易机会,是企业在激烈竞争中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石。但是,有的经营主体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实施商业诋毁,损害竞争对手商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某食品有限公司诉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被告采取片面的、以凸显自身优势、散布竞争对手劣势为主的直接比较方式,使公众对竞争对手产品的品质产生误解,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审理法院判令被告删除涉案视频、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对以不实短视频方式损害民营企业形象和名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制裁商业诋毁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民营企业合法利益的司法价值导向。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找准司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在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中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陈宜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