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在公司年报的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等 中新科技监事被出具警示函
昝秀丽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浙江证监局网站1月18日发布关于对陈维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维建作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科技或者公司)监事,未参加审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会议,未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发表意见,未在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此外,也未在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陈维建存在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形。
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陈维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浙江证监局指出,陈维建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忠实、勤勉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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