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自试点之日起三年内 在沪深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由出让方按实际成交金额1‰缴纳印花税
赵白执南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赵白执南)财政部网站12日消息显示,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显示,自试点开始之日起三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中证网讯(记者 赵白执南)财政部网站12日消息显示,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显示,自试点开始之日起三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