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林:“8·16”案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在就“8·16”事件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乌龙指”发生后,光大证券在公开信息前利用信息优势进行交易,依据《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中国证监会亦有权对该案性质进行认定。
光大证券确已构成内幕交易
中国证券报:“8·16”事件中,光大证券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法律依据何在?
叶林:光大是否构成内幕交易,首先涉及到法律适用的问题。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证券法》均对内幕交易有规定,因此对光大证券在股指期货市场和股票市场的内幕交易应分别适用。有观点强调期货市场的内幕交易适用《证券法》,理由是《证券法》规定证券衍生品的发行和交易,并且《证券法》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上位法,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事实上两个法规是并行的,不是谁服从谁的关系。《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是专门规范期货市场的行政法规,期货交易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而非《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内幕信息的规定比较宽泛,其规定的四种内幕信息包括期货交易所做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等。
另外两个法规均赋予证监会“认定”什么是内幕信息的权力。“认定”针对的是个案,证监会有权对个案作出行政解释。
当天光大的错单交易引起大面积的证券异动,足以影响到投资者判断。光大证券作为唯一全面知悉异动原因的主体,在公开信息前利用信息优势进行交易,构成内幕交易。
中性策略实非中性
中国证券报:光大证券在错单后作出的对冲交易是否是中性的对冲交易?
叶林:首先要明白中性策略的定义,中性策略是事前已经做好的对冲交易安排,买空卖空皆有。案件中,光大不是按照事先安排好的策略进行操作。在交易软件发布错误指令之后,光大只有单边的卖,没有反向的买,严格来说这种行为连对冲交易都算不上。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投资者根据自身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构不构成内幕交易?其实,本案中的内幕信息并非光大证券交易行为产生的信息,而是该交易由光大证券ETF套利系统出错而引发。前面已经说过,只要对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根据《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均可被认定为内幕信息,且中国证监会具有认定权。本案中,光大证券巨额交易由于系统出错引发这信息一旦公布,将对证券市场、股指期货价格有重大影响。该信息仅有光大证券知情,该信息在在光大证券公告前内处于未公开状态。因此,该信息符合内幕信息的特征,中国证监会将其认定为内幕信息合理、合法。
光大当日利用期货、现货两个市场进行为了减损的交易,但是减损要守规矩,“或戒绝或披露”,否则就构成了内幕交易。欧盟的证券法对此有更严正的判定,称之为“不公平的证券交易”或“滥用市场”。
中国证券报:光大证券的工作人员中谁应对事件负责?
叶林:首先,光大证券在当日中午召开事件的应对会议,在这场集体决策中,参加会议并认可最终决定的工作人员均有责任。
其次,光大证券董事会秘书梅键在当日中午否认了市场上“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元乌龙指”的传闻,在没有对事件进行认真核查的情况下发表这种轻率言论是不负责任的,加剧了市场波动,对投资者造成了严重误导。
第三,光大策略投资部原总经理杨剑波肯定要承担责任。他是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人。更重要的是,事故的诱发因素——该部门使用的高频交易软件事先并未经过安全测试。把这种软件投入市场做交易,风险是极大的。这其中该部门负责人负有多大的责任值得深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