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联审查变并联审查 资金闲置时间大缩短
以往新三板公司进行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挂牌公司与主办券商及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并出具意见需依次进行,全部完成并汇总形成备案文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报后,备案审查程序才开始启动。
新修订的规则将股票发行时主办券商和律师的专项意见披露时点,由备案审查完成后提前至认购结果公告披露后,使得募集资金到账后,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与主办券商及律师出具核查意见三个环节可同步运行。同时,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查介入时点也提前至股票发行方案等信息披露环节,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分担备案审查压力。在此基础上,将出具备案登记函环节的审查内容简化为发行数据核验比对,从而实现快速审查出函。
从环节数量上看,会让人误以为股票发行流程变得更加繁杂,但是股转公司在流程上进行了设计与优化,经测算,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平均闲置时长可以缩短20天以上。
流程设计的看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了中介机构专项意见的披露时间:主办券商、律师应当在认购结果公告披露后10个转让日内,出具并披露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和法律意见书。这也就意味着过去没有具体规定中介机构何时出具意见文书的情况得到了改变,敦促了中介机构提高效率,解决了企业融资受中介机构影响而迟迟完不成的问题。
二是股转公司审核前置,并联审查机构。根据过去规定的环节可以看出,公司决议、股票发行方案等备案文件都是要在验资完成后一并报送股转公司的,股转公司进行审查,出现问题进行反馈。而新的制度下,股转公司审查介入的时点提前至股票发行方案等信息披露环节,使得股转公司能尽早发现问题并及时反馈,分担了备案审查的压力,而出具备案登记函环节的审查也简化成了发行数据核验对比;同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验资、主办券商及律师出具意见文书三个环节可同步运行。
串联变并联,不仅股转公司审查环节的各项工作得到了合理地分配,从而实现快速审查出函,公司募集资金的闲置时间也得到了较大的缩减,有效地避免了一个环节慢,各个环节都慢的问题。